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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阅读:498

鄂财环发〔2021〕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

2021年8月2日


附件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各市州、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第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管护、国土绿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生态保护方面。

第七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管理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是对《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林规发〔2011〕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停伐后的天然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和符合其区划界定条件、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以及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管护补助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和天然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支出;管护补助支出,按照森林资源权属,分别用于国有林场(苗圃)及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管护劳务补助等支出、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及管护劳务补助等支出。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科学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同时,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本着有利于科学、高效推进管护工作和自愿的原则签订管护合同,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管护。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第八条 国土绿化支出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以及油茶等木本油料营造。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用于良种繁育和良种苗木培育。良种繁育补助是对林木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对因使用良种和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及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造林补助,用于对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改造,以及村庄绿化等方面的补助和必要的管理性支出。

森林抚育补助,用于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方面的补助以及必要的管理性支出。抚育对象为国有林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对已纳入补助范围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并本着自愿的原则与退耕农户签订抚育协议(承诺),落实管护责任,共同实施抚育工作。对自愿承担抚育任务的,经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兑付给退耕农户;对依据抚育协议(承诺)确认无法承担抚育任务的,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补助资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统筹使用。

油茶低产低效林改造补助,用于开展林地清理、密度调整、整枝修剪、垦复深挖、施肥、复壮更新、高接换冠和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补助以及必要的管理性支出。

第九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含湿地类型)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规划修编等。

第十条 湿地等生态保护支出用于湿地保护修复、林业防灾减灾、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

湿地保护修复补助,用于对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方面的补助。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主要用于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补助用于林火卫星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护,生物隔离带、以水灭火工程等防火监测预警和阻隔系统建设,以及基层森林防火队伍、物资装备等综合能力建设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主要用于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有害生物预防、监测、检疫、除治工作所需的设备购置、药剂采购、劳务用工补助以及第三方服务等支出。

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主要用于区域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中心建设、重点野生动植物调查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应急处置等。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主要用于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要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

第十一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其中承担试点、改革任务的可以采取定额补助。森林资源管护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抚育、政策到期的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支出按照各市县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他支出按照工作任务、资源状况、政策等因素分配,权重分别为70%、15%、15%,可以根据财力状况适当调节。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明确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整合政策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安排给28个脱贫县(原28个国定贫困县)的资金,按照《关于支持脱贫县继续实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政策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32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与中央基建投资等资金的统筹使用,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本地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任务计划应当与本地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按重要程度排序。报送任务计划时,应当同步报送相应资源面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

国家公园管理部门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报送全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和资金需求,对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接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在30日内分解下达,并同时下达区域绩效目标。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抄送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对提前下达我省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提前下达预算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省分解下达的资金后,应当按照计划任务和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并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要求,建立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科学构建评价体系,设定绩效目标,按规定时间节点逐级填报汇总;预算执行结束后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规程和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39号)执行。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及监督,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预算公开等制度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县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可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应当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造林、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和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市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财农规〔2017〕14号)同时废止。此前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发布的关于林业改革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