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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农村村(居)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1   阅读:1097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农村村(居)民住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业局第5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后河自然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河保护区内农村村(居)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以下统称居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居民建房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保护区农村居民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

(二)总量递减原则。涉及建房的户数、宅基地数、占地面积等三要素要在总量上只能递减不能增加

(三)保护优先原则。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功能是自然生态保护,其建房管理要严于其他区域要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住房建设过程中,严禁破坏保护区的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当生态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

第四条  建房对象必须是后河保护区原住居民(1986年成立保护区之前就居住在保护区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区需原址翻建住房的居民(原基原址或新建住房离原址宅基地不超过50米的居民);

(二)从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迁往实验区的居民;

(三)从实验区重要保护区域迁往实验区次要保护区域的居民;

(四)保护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且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实验区建房的人员。

第五条  村(居)民所建住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建住房必须为日常生活的自用房

(二)所建住房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三)住房面积及外观风貌应符合地方政府、住建、扶贫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宅基地用地面积包括正房、附属用房和其它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其申请占地最高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确需分户建房的,原则上不能在保护区内新增宅基地,可考虑翻建加层

第六条  保护区原住居民申请建房,选址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在实验区居民点规划范围内选址,禁止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选址

(二)必须符合《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用保护专项规划》,根据地方政府、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对农村住房的相关要求,按照城乡统筹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居民点规划所构成的规划体系,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为节约土地,有效管控农村垃圾、污水,鼓励相对集中建房。

第七条  鼓励保护区内居民搬迁到保护区外建房。

第八条  居民建房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由本人提出住房建设申请(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房产证等证件原件),填写《后河保护区农村村(居)民住房建设审批表》,后河管理局资源保护科相关管理站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村级审批。当地村委会(社区)现场核查后签署意见,报五峰镇人民政府初审。

(三)镇级审批。五峰镇人民政府依照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水电、环境保护、旅游、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控制条件和标准10个工作日内,组织当地规划国土资源机构、村委会(社区)以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现场踏勘、选址定点、测绘,相关单位根据测量单位测绘的宗地图和电子坐标,在各部门数据库中比对审核后签署意见

(四)部门联合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集中办公,完成审批方可线施工。

第九条  移址建房的,原宅基地必须复垦或还林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复垦或还林的,给予一定奖励,相应政策另行规定。

移址新建户须与村委会(社区)签订原有住房无偿拆除或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协议

第十条  村委会(社区)、五峰镇人民政府要与县直各单位后河管理局相互配合,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

(一)村委会(社区)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五峰镇人民政府负责居民点规划及村(居)民住房建设的初审、开工放线、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具有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个体工匠承接个人住房建设,与建房户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推广的图纸施工,严把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住房建设按照村庄规划、保护区居民点用地规划及推荐户型进行建设,正房建筑总面积按不超过40平方米/人控制(在册贫困户按精准扶贫相关要求执行),建筑物以“两层一盖”为宜,底层层高不大于3.6米,楼层层高不大于3米

(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村(居)民住房建设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四)县住建局负责村(居)民住房建设规划审批工作

(五)县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水电、环境保护、旅游、电力、通讯等部门负责提供村(居)民住房建设的控制条件和标准

(六)后河管理局资源保护科和各管理站加强对保护区村(民建房行为的全过程监督检查,认真填写《后河保护区农村村(居)民住房建设监督检查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七)国土资源、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水电、环境保护、旅游、电力、通讯、五峰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保护区村(居)民违法建房行为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后河管理局履行监督职责不力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8日开始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