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 后河 共享绿色生态之美

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21   阅读:1205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进一步平衡生态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拟对生活在湖北五峰后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原住居民实行生态移民搬迁,达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的双重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保护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保护区内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和保护区社区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国土资源、城镇化、产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搬迁规模和安置方式。

(二)自愿搬迁。是否搬迁和搬迁方式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三)循序渐进。以人(户)迁、房(旧房)拆、地退为最终目的,稳步推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人、户、宅基地总量递减,确保成熟一户搬迁一户,搬迁一户稳定一户。

(四)资源整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移民后续生产生活保障作为搬迁工作重点,加强迁入地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规划发展,整合全县范围内安置资源,衔接统筹各项政策,对移民进行妥善安置。

二、生态移民搬迁实施主体

生态移民搬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保护区所在地五峰镇人民政府负责搬迁安置及集中安置点建设,保护区管理机构后河管理局协助做好生态移民搬迁工作,搬迁资金优先使用市级生态移民搬迁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三、搬迁对象、方式及政策

(一)搬迁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生态移民搬迁:

1.居住在后河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居民,或1986年成立保护区之前即居住在保护区且户口在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及经过结婚、生育等自然繁衍的新增居民。

2.除保护区原宅基地住房外无第二处房产。

(二)搬迁方式及政策

生态移民搬迁主要采取集中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进行。

1.集中安置。实行“交钥匙”工程,由乡镇统筹组织,按照靠近中心村、靠近集镇、靠近生态旅游区、靠近产业园区、靠近城区的“五靠近”原则,进行集中安置建设或采取3—5户小集中建设。鼓励保护区居民迁往保护区外建房,如在保护区实验区内选址,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相关规定,并符合保护区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保护区内村庄(居民点)建设规划和保护区社区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得原址翻建或就近搬迁。在安置房启动建设之初,按照人均0.25万元,户均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缴纳自筹资金,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可酌情减免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不予返还。房屋面积严格按照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户总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建设。集中安置点具备条件的,按照户均10平方米建设生产用房,人均15平方米、户均不超过一分田配套园田。搬迁对象发展产业人的参照精准扶贫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和发展特色产业,围绕特色产业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安置房交付使用一年内必须拆除旧屋,进行土地复垦或复绿。

2.货币补偿安置。鼓励保护区居民外迁购房安置,搬迁户凭新购房房产证享受人均2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的搬迁补助。选择此种安置方式的搬迁户,户口随迁,不再同时享受其他政策。

(三)组织实施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按照“区建档、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确定生态移民搬迁对象,实施生态移民搬迁。

1.建档。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保护区所在村,对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居民进行不落一户的全面调查,全面摸清居民人口、户籍、健康状况、房屋、生产资料、生活条件、产业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时间、搬迁意愿、搬迁方式选择等信息,并拍摄影像资料、标注准确位置坐标,以户为单位建立核心区、缓冲区居民信息档案。

2.申请。符合条件且愿意搬迁的居民,携带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林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3.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与后河管理局联合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生态移民的居民进行评议初审,初步确定生态移民对象并进行村级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五峰镇人民政府。

4.审核。五峰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符合搬迁条件的,进行公示后报后河管理局。

5.审批。由后河管理局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联合对上报的生态移民对象进行复核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按所选安置方式实施搬迁。

(四)其他规定

1.生态移民搬迁对象在交回旧宅基地相关证件,拆除迁出区原住房及附属设施,退出旧宅基地后,可办理新安置房产权证书,产权归生态移民对象所有。

2.生态移民搬迁对象确权的耕地、林地等维持原产权和用途不变,国家生态补偿政策不变。

3.生态移民搬迁对象户籍实行属地管理,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户籍政策和管理规定办理,杜绝空挂户、重户。

4.本次生态移民搬迁对象均为一次性安置,今后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再纳入二次安置对象范围内。

5.本方案自2020年11月13日开始实行。实行过程中,如上级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