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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5-28   阅读:1017

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全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1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和省级)、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省财政厅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用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五条 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各地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及时将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调整方案,报省财政部门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集中编制调整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 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以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总结报告和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进度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林企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等;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森林管护补助、中央和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社会保险补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国有林森林抚育补助等。

第九条   森林管护费

(一)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国有林管护费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对已经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国有林,管护费从补偿基金中列支;对已经实施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国有林,其省级补偿资金可由实施单位安排用于国有林的管护。

(二)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地方公益林管护费标准为每年每亩3元。中央财政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费补助的每亩每年3元,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省级公益林补偿性支出。

(三)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的管护费,各实施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从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省级、县级公益林补偿性资金中,每亩集体不超过2元,用于统一组织管护人员开展巡护等森林资源管理所发生的工资性和相关公用支出,其相关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及道路维护等公用支出不超过25%。

第十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其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81号相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安排的补偿资金。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每亩每年补助7元,中央财政对省级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助的森林管护费3元。其中0.25元作为公共管护支出,其余作为补偿性支出。公共管护支出按照市、县1:1.5由林业部门列支,重点用于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检查验收等工作。补偿性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等或林农补偿费,以及补植补造、整地和林林抚育开支。

第十一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森林抚育补助费标准为每亩120万元,其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相关规定。国有中幼林抚育补助费中50%的间接费用按照省、市、县1:0.5:3.5安排,用于检查验收、效益监测等支出。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补助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支出,以2008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总额,补助比例合计为缴费工资总额的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20%、基本医疗保险补助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1%和生育保险补助比例1%。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司经费、社会公益事业经费。

(一)教育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教育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30000元。

(二)医疗卫生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医疗卫生经费的标准为:长江中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人年均补助15000元。

(三)公检法司经费是指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安全局的经费支出。公检法司经费的标准为人年均补助12000元。

(四)社会公益事业经费是指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消防、环卫、街道、广播电视、供水、供热等社会公益林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主要保障人员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天保工程实施过程中,实施单位政策性社会性职能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公检法司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接受剥离机构和人员的经费等巩固改革成果支出,具体用途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金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所国家要求,适时研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